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文登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3月,被告人倪*在威海市文登区楼内及其楼下草厦子内,容留马*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容留刘*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文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刘*的证言、指认照片、物证照片、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倪*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玺因故意犯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因故意犯罪,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