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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文登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甲及其辩护人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曹*在位于威海市文登区西楼街u0026times;号楼u0026times;单元一楼西户的租房内,先后三次容留杨*、张*吸食甲基苯丙胺(u0026ldquo;冰毒u0026rdquo;)。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张*、曹*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曾被判处刑罚,现不思悔改,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曹*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辩护人提出的u0026ldquo;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u0026rdquo;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曹*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曹*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曹*,无业。2005年8月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威海*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威海*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11月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 辩护人谭*,山东*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丛荟如
  • 人民陪审员于占坤
  • 人民陪审员毕建义
  • 书记员侯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