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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129号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两次。

2.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129号容留姚*某某吸食冰毒两次。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129号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两次。

2.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129号容留姚*某某吸食冰毒两次。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冰毒四次,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1月12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新建派出所根据线索,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129号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证据二、被告人张*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张*某某身源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证据三、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禁毒大队哈*(禁毒)检字(2015)0112001号、0112002号现场检验结果报告书:姚*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

证据四、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左右,他和张*某某在张*某某家吸过两次冰毒。

证据五、证人姚*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和12月,他在张*某某家和张*某某一起吸过两次冰毒。

证据六、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他和王*某某在他家海城街129号一起吸过二次冰毒。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他和姚*某某在他家海城街129号一起吸过二次冰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其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哈尔**路小学教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闫晓霜
  • 代理审判员白宗安
  • 人民陪审员苏惠梅
  • 书记员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