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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刘*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1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20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下旬,被告人刘*在其租住的位于吉鹤苑小区的楼房内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2013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在其租住的楼房内再次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梁*某某、孙*某某、李*的证言;3、被告人刘*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明知容留他人吸毒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还予以实施,且系累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下旬及8月中旬,被告人刘*在其租住的位于吉鹤苑小区的楼房内两次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刘*、孙*某某、梁*某某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李*某某检测结果为阴性。

(2)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违法行为人孙*某某因吸食毒品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梁*某某因吸食毒品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3)吉林省**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年白中法刑初字第25号,证实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4)吉林省**分局狱政科2014年8月28日证明,证实被告人刘*2012年1月20日假释释放,2013年6月7日刑满。

2.鉴定意见

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刘*、梁*某某、孙*某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

3.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某证言

我吸毒了,在白城市吉鹤苑小区刘*家。我实际是20岁,我家将我的年龄在公安机关落户口时落小两岁,我是1994年2月16日生人。吸食毒品的有刘*还有孙*某某,我们三个人。吸食的是冰毒,在刘*家吸食的冰毒。我就吸了几口,不知道多少冰毒。我进刘*家就躺床上了,刘*和孙*某某吸食冰毒我就吸几口,不知道是谁拿的。冰毒是白色晶体颗粒状,吸食后感觉就是精神,不睡觉。2013年8月14日下午2点来钟,我和刘*在家,孙*某某就来了,孙*某某来后我和刘*就出屋下楼买菜去了,我和刘*买菜回家就发现刘*的同学叫洪*的来了。我进屋后就躺床上了,他们三人就喝酒。不一会我起来就看洪*在一边玩电脑,我看到刘*和孙*某某在一起吸食冰毒,我就过去吸了几口。我们吸食冰毒后不一会,公安机关就来人了,在刘*家搜出吸毒工具及一点冰毒就被带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以前吸过一次毒品,在刘*家吸食的,毒品是刘*的。2013年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就是前几天的一天晚上,我和刘*一起吸的冰毒,是刘*拿出来的,不知道在哪整来的,我就吸几口,多少冰毒我也不知道。

(2)证人孙*某某证言

我吸毒了。2013年8月14日下午3点多钟,在白城市吉鹤苑小区刘*家吸的,吸食的是冰毒,冰毒是刘*整的,我没花钱。吸食冰毒的有我和刘*两个人,当时在家还有刘*的一个男同学李*某某,还有刘*的对象(不知道叫啥名),我没看见李*某某和刘*的对象是否吸毒了。李*某某没看见我俩吸毒,他在一边玩电脑了。我吸了几口,也不知道是多少。冰毒是白色晶体颗粒状,吸食后就是感觉精神,不睡觉。我和刘*是亲属关系,他哥是我姐夫的妹夫。2013年8月14日下午2点来钟,我去刘*家,刘*和他对象都在家,在他家呆一会,刘*和他对象就出去买菜去了,不一会叫李*某某的就来了,我和李*某某喝酒,刘*和他对象就回来了,呆一会李*某某就到一边玩电脑我和刘*就吸食的冰毒,吸食后待几分钟公安机关就来了,在刘*家搜出吸毒工具,还有一点冰毒,就被带到公安机关来了。2013年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20多天前,我和刘*在刘*家吸过一次,是一天下午(晚上)6、7点钟,吸的也是冰毒,是刘*拿出来的,也是吸了几口冰毒。我不知道刘*的冰毒是哪来的,吸毒的工具就是刘*家的,我也不知道是咋整的。

(3)证人李*某某证言

我和刘*是同学认识好多年了,我们平时不联系,春节同学联系,我和刘*才有联系。2013年8月14日我给刘*打电话,跟刘*说去他家,下午2点多钟到刘*家,刘*和他对象没在家,刘*家当时有孙*某某在他家,孙*某某我也认识,我去刘*家在楼外买点熟食、啤酒,我和孙*某某就喝点啤酒,下午3点多钟刘*和他对象回家,进屋不一会公安机关民警就来了,在他家搜出吸毒工具和冰毒一点。我没有吸毒,我到刘*家没看到他们吸毒,我以前没吸食过毒品。我不知道刘*、孙*某某他们吸毒,我没看见。

4.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

我2007年因为伤害、寻衅滋事被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11年刑满释放。我是2013年8月14日15时左右在吉鹤苑1号楼6单元3楼我家里吸食的冰毒。冰毒是我在我朋友丁*那里要的,我不知道他大名。

2013年7月末我开始吸食毒品的,第一次吸毒是我和孙*某某一起吸食的。毒品是我在黄*老大那里买的,我花1000元买了2小塑料袋毒品,能有8分左右。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下午3、4点钟,我给黄*老大打电话,我说要1000元的货(冰毒),他就来到我家以前平房那里,他给我2小袋冰毒,能有8分左右,我买完之后就留着。2013年7月下旬,我朋友孙*某某到我住的地方来了,我就拿出来一袋冰毒,我们就吸食了。2013年8月13日晚上10点多,我对象从家回来,看我在家里吸食我在黄*老大那里买的剩下的毒品,她就跟着我吸食了几口。这样我把在黄*老大那里买的毒品都吸食了。

2013年8月14日下午,我朋友孙*某某从通榆回来到我家里,当时我和我对象在家,过了一会,我同学李*某某也来到我家,李*某某找我喝酒来了,我让他等我一会,他就玩电脑去了,我就把我要的2分这样的冰毒拿出来,用我的吸食毒品的工具,我就和孙*某某吸食了几口,之后我到厕所去了,我对象当时是否吸食了我没注意。我刚出来,公安局的人就来了,把我们带到了洮北分局。

经对被告人刘*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刘*亦供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的通知》第十一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被告人刘*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为两次,有证人梁*某某、孙*某某、李*的证实,可以认定被告人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次数为两次,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其量刑以判处拘役较为妥当。其曾经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不构成累犯,视为有前科劣迹,本院予以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白城市洮北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白城**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1月20日假释,2013年6月7日刑满。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陶立鹃
  • 审判员刘君
  • 人民陪审员郑文芳
  • 书记员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