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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穆棱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在其居住的八面**海小区某栋某单元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王*某某同吸食冰毒。

2.2014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黑C79346号帝豪牌轿车载吸毒人员李*某某、王*至穆棱市八面通镇七一桥附近,三人在车内共同吸食冰毒。

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穆棱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的到案获经过、尿检流程表、说明、检举揭发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证人李*某某、王*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曹*某某指认容留李*某某、王*吸毒的车辆照片、住宅楼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二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有自首情节,有立功表现的指控意见成立。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曹*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郝桂菊
  • 书记员芦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