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穆棱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经补充侦查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4月24日晚,被告人黄*xx入住牡丹江市x大酒店807房间后,容留吸毒人员胡*x、高xx吸食冰毒。
2.2014年7月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晚上,被告人黄*xx给赵*xx700元钱购买冰毒,赵*xx取来1包冰毒送到穆棱市八面通镇x小区一单元601室被告人黄*xx的家中,二人一起吸食。第二天上午,赵*xx又来到被告人黄*xx家中,与黄*xx、胡*x一起吸食冰毒。
被告人黄*xx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黄*xx被公安机关从黑龙江省公安厅强制隔离戒毒所解回至穆棱市看守所。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穆棱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关于黄*xx到案情况的说明、尿检流程表、关于胡*x的情况说明,穆棱市公安局八面镇第一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穆棱市公安局穆*(刑)行罚决字(2014)664、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大酒店住宿记录;证人赵*xx、高xx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吸毒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三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黄*xx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