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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某某吸食冰毒。

2.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某某吸食冰毒。

3.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4.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5.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6.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7.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8.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9.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罗马公园小区容留董*某某吸食冰毒。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九次。王*某某于2014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禁毒大队哈*(禁毒)检字(2014)1109012号、1109007号、1109011号、1109001号现场检验结果报告书,证人金*某某、马*某某、董*某某的证言,王*某某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95年1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白宗安
  • 书记员王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