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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0〕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2010年5月下旬,在其本市浦东新区崂山四村28号202室的住处,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张*、张*(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2010年7月1日,被告人陆*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张*、张*的供述、上海浦**业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6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陆*,1999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7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芮志平
  • 书记员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