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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家中容留余*某某吸食冰毒。

2.2015年3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家中容留徐*某某吸食冰毒。

3.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家中容留余*某某吸食冰毒。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王*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禁毒大队哈*(禁毒)检字(2015)0317002号、0316004号、0317001号现场检验结果报告书,证人余某某、徐*某某的证言,王*某某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小,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 辩护人陈*,黑龙**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刘*,黑龙**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白宗安
  • 书记员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