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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逄*某某多次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180号504室其家中容留顾某某、韩某某、史*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1.2014年4月某日、5月某日、7月某日,被告人逄*某某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180号楼504室其家中,三次容留顾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4年6月某日、7月某日,10月某日,被告人逄*某某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180号楼504室其家中,三次容留韩*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逄*某某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180号楼504室其家中,容留顾某某、史*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经侦查,被告人逄*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在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检测报告单、超声报告单、证人顾某某、史*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逄*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逄*某某,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于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蕾
  • 书记员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