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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4)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乐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8日22时许至次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出资登记的本市徐汇区某路某号某大酒店某房间内,容留王*、柏*某某、王*某(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公安人员在张*某某处当场查获一包白色晶体(净重0.03克)。经鉴定,上述0.03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王*、柏*某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旅客住宿登记单、境内旅客查询详细信息、旅馆信息查询详细信息,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验中心检验报告,吸(戒)毒人员尿样检测登记表、上海**民医院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共计三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吸毒工具冰壶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某。
  • 辩护人张*,上海**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助中心指派。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左静鸣
  • 书记员万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