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于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D栋3单元502室其家中容留顾某某、韩某某吸食冰毒。

2.2014年9月末,被告人于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D栋3单元502室其家中容留杨*某某吸食冰毒。

3.2014年10月1日晚,被告人于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D栋3单元502室其家中容留顾某某吸食冰毒。

4.2014年10月初,被告人于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D栋3单元502室其家中容留杨*某某吸食冰毒。

5.2014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D栋3单元502室其家中容留李*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4年10月12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检测报告单、证人李*某某、顾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初中文化,2006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蕾
  • 书记员王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