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9日、1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桔源旅店205房间,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两次。被告人郑*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结果报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郑*某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郑*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