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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周*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徐*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虽然在本市南京西路某弄12号,但自2012年4月至今一直租住在本市江宁路1076号12D室,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根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刑初字第89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周*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南京西路某弄12号,暂住地为本市新昌路某弄5号1701室;被告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2年11月22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判决书,被告的暂住地是本市新昌路某弄5号1701室,且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11月22日,被告周*尚在服刑,故被告周*即使在刑期届满后至今一直居住在本市江宁路1076号12D室,也未满一年,被告周*提出的管辖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鉴于被告周*户籍在本辖区,本院有管辖权,故对于被告周*的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女。
  • 委托代理人沈宁,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周*,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立新
  • 书记员鲁佩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