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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3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本人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5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本人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检测报告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李*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蕾
  • 书记员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