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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9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华旗宾馆2401室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燕达宾馆崇德店412室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燕达宾馆崇德店412室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经侦查,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0年9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华旗宾馆2401室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燕达宾馆崇德店412室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燕达宾馆崇德店412室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经侦查,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2015年5月2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禁毒大队接到举报电话称,有人在南岗区燕达宾馆412房间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民警立即赶往,在412房间内将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抓获。

证据二、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她是2006年认识的吕*某某,她们是同事。五六年以前的事了,当时她喝酒喝多了,吕*某某就拿出一个小瓶上面有吸管让她吸食,她问吕*某某是什么东西,吕*某某说是解酒的东西,她就吸食了几口,她吸食完后特别难受,就回家了。第二天上班她还特别难受,中午吕*某某就在禧龙大成店开了个房间让她休息,她就去休息一会。她不知道吸食的是什么。

证据三、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她在南岗区燕达宾馆412房间内与前夫吕*某某一起吸食过两次冰毒。2015年5月21日中午,吕*某某给她打电话说其在燕达宾馆412房间,让她给送小音箱和刮胡刀,她进入412房间后就看见吸食工具在桌子上放着,她吸食了一口,吸食完后就走了给孩子开家长会去了,房间是吕*某某开的。2015年5月17日,吕*某某在南岗区果戈里大街南苑宾馆住,2015年5月18日上午,她去了果戈里大街南苑宾馆找吕*某某,她们从南苑宾馆出来后进入了燕达宾馆,吕*某某开的412房间,进入房间后吕*某某就拿出吸毒工具,吕*某某让她吸食了几口。冰毒是放在一个小锅里,当时吕*某某帮她用打火机燎的。宾馆是吕*某某开的。她和吕*某某是2013年3月5日离婚的,离婚后她没有离开家。

证据四、毒品尿液检测报告单:2015年5月21日对吕*某某、何*某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证据五、被告人吕*某某开房吸毒记录及离婚证:(1)燕达宾馆412房间,开房时间2015年5月21日;(2)南苑宾馆518房间,开房时间2015年5月17日,退5月18日;(3)燕达宾馆607房间,开房时间2015年5月18日,退5月19日;(4)华旗饭店2401房间,开房时间2010年9月29日,退9月30日;(5)禧龙宾馆大成店318房间,开房时间2010年9月30日12点,退9月30日20点。吕*某某与何*某某在2013年3月15日离婚。

证据六、被告人吕*某某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的身源,无前科劣迹。

证据七、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他容留前妻何*某某吸毒两次。2015年5月17日他在南岗区果戈里大街南苑宾馆的房间住,2015年5月18日上午何*某某给他打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南苑宾馆518房间,何*某某来找他回家他不回,他就和何*某某一起去的燕达宾馆412房间。他用身份证开的412房,进房后他拿出吸食毒品的工具,吸食工具的小锅里有剩下的冰毒,他就让何*某某吸食,何*某某吸食了几口,何*某某在房间住的,第二天上午走的。第二次是2015年5月21日中午12时30分,他用身份证在燕达宾馆开的412房间吸食毒品冰毒,他给何*某某打电话让其给他送电脑音箱和刮胡刀。13时许*某某来到房间,他就让何*某某吸食冰毒,何*某某吸食了一口,吸食完后何*某某就给孩子开家长会去了。吸毒工具是他提供的。他还在家里吸食过冰毒,有时候自己吸食,有时候让何*某某也吸几口。他还和同事刘*某某在四五年前的华旗宾馆开房间吸食过一次,还有一次是在禧龙宾馆大成街开的房间吸食的,都是他开的房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吕*某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 辩护人王*,黑龙**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文莉荣
  • 人民陪审员王丽梅
  • 人民陪审员卢伟
  • 书记员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