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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靖宇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5)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夏某某在自己暂住的靖宇县**402室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其中容留程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一次,容留温*某某、牛某某吸食毒品一次,容留程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牛某某、温*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物证照片、辨认笔录、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实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捕前住吉林省靖宇县,2010年9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靖宇县公安局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靖宇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姜允国
  • 代理审判员李艾瑶
  • 人民陪审员杜雪梅
  • 书记员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