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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某某及辩护人林*中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某日,被告人盖某某在其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小区7栋2单元302室家中,容留刘*某某、张*某某、富某某吸食毒品。又分别于同年8月某日、11月某日容留刘*某某、蒋*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同年12月2日,再次容留富某某、张*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后盖某某外出上班,富某某、张*某某在其家中休息。刘*某某、蒋*某某来到盖某某家中,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刘*某某、蒋*某某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尿查,二人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物质均呈阳性。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9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盖某某捕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尿检报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刘*某某、蒋*某某、富某某、张*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盖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 辩护人林*中,黑龙**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家明
  • 人民陪审员李惠萍
  • 人民陪审员张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