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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富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孙*在富拉尔基区丽景花园小区8栋*门***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孙*在富拉尔基区丽景花园小区8栋*门***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齐*某某、任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4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孙*在富拉尔基区丽景花园小区8栋*门***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曹*某某、任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孙*在富拉尔基区丽景花园小区8栋*门***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齐*某某、佟*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孙*于2014年11月22日在富拉尔基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了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判处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孙*在富拉尔基区丽景花园小区8栋*门***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孙*在富拉尔基区丽景花园小区8栋*门***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齐*某某、任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4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孙*在富拉尔基区丽景花园小区8栋*门***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曹*某某、任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孙*在富拉尔基区丽景花园小区8栋*门***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齐*某某、佟*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孙*于2014年11月22日在富拉尔基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1、扣押物品吸毒工具的照片,证实被告人孙*容留他人吸毒时所使用的工具。

2、丽景花园小区的照片,证实被告人孙*容留他人吸毒地点的外观。

(二)书证

1、户籍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孙*犯罪时系成年人。

2、归案情况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孙*的归案情况。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孙*的吸毒工具。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齐*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的证言,证实其3次在被告人孙*的家中吸食毒品的经过。

2、证人任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的证言,证实其2次在被告人孙*的家中吸食毒品的经过。

3、证人曹*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的证言,证实其曾在被告人孙*的家中吸食过1次毒品。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孙*于2014年11月22日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初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自己在家中4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容留他人吸毒4次,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拉尔基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洪涛
  • 书记员高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