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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南京**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做出(2015)鼓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88年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05年10月13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1月9日因嫖娼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3月30日因吸毒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3年10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鲍强
  • 审判员黄霞
  • 代理审判员赵杰
  • 书记员许涯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