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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5)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维也纳小区22栋6单元701室,先后两次容留郑*某某吸食毒品。经检验,刘*某某、郑*某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均呈阳性。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尿检报告、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 辩护人吴*,黑龙江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萧箫
  • 人民陪审员李林芳
  • 人民陪审员杜滢鑫
  • 书记员吕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