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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4)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于2014年10月15日晚,在其暂住的本市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楼A座房屋内,提供自制吸毒工具及冰毒,容留周*、宗*、杨*某某(均另行处理)与其共同吸食。次日20时许,公安民警至上述地点,将周*等人抓获,并查获自制吸毒工具4个。到案后,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事处罚。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周*、宗*、杨*某某、邱*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证据保全清单、工作笔录及相关照片,上海**心医院尿样检验报告单,被告人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胡晓爽
  • 书记员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