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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244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夏*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夏忠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夏*撤回上诉。

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24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忠弟,***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保洁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思浦路***弄***号202室;2003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14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燕燕
  • 代理审判员郭震
  • 代理审判员于鹏
  • 书记员罗静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