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文豹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三日作出(2015)闵*初字第137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初字第13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