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施*撤回上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