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赵**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赵*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8月份,被告人赵*在其租往的牡丹江市西五条路新嘉园小区,与关共同吸食冰毒五次。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赵*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福民街旅店开房间,与关共同吸食冰毒一次。2015年1月22日,赵*在牡丹江市爱民区师范学院附近的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尿检结果呈阳性。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赵*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赵*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尿检流程表,证人关、林、王*的证言笔录,赵*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赵*的立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男,1995年出生。2011年9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罪时未成年)。2015年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洋
  • 书记员陈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