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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冯*在其租住的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望园小区,四次分别容留吸毒人员牟*、周*、青*、金*等共计11人次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分别由牟*、青*二人自带。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冯*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协议、证人牟、周*、金*、刘*的证言笔录,冯*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冯*,男,1988年出生。2015年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5年2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洋
  • 书记员陈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