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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扶余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3日以扶检刑诉(2014)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扶余市自己家中,容留何某某、张*、鲁*某某、王*、杨*某某、杨*某某、鲁*某某吸食冰毒。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何*某某、杨*某某、王*证言以及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等书证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并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2、抓捕经过,2014年1月15日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扶余市新站乡新西村吴*某某家中将吴*某某抓获。

3、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三份,于2014年1月15日对被检验人何*某某、吴*某某、张*进行冰毒试板检验,结果显示阳性,证实近期内有吸毒行为。

4、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明何某某、张*因吸食冰毒被扶余市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5、证人张*证言,2014年1月10日左右,那天中午我和我对象吴*某某在网吧沙发上玩手机呢,何*某某、鲁*某某、杨*某某、王*、杨*某某他们几个就研究整冰毒的事,具体谁拿的钱我也不知道,何*某某联系人买的冰毒。之后我们租张*某的车,我和何*某某、吴*某某、李*去三井子到后官那去取冰毒去了,回到新站后我们就在网吧玩了,后来我听说杨*某某说他家来亲戚了,要回家玩去,就拿走了一部分冰毒,等到晚上四、五点钟我和吴*某某回家吃饭,鲁*某某、王*、何*某某跟着去了,到家后就吃饭了,我们让他们三个在我家吃,他们也没吃,一直等我们吃完饭,收拾完,吴*某某的父母就去别人家包饺子去了,我就在屋里看电视了,吴*某某、何*某某、鲁*某某、王*他们四个就在厨房吸食上冰毒了,后来鲁*某某也来了,也吸食了几口冰毒,后来就说在吴*某某家不准成,怕吴*某某父母回来看见,鲁*某某说他开车了,我当时不想去,他们就说我自己在家害怕,之后我们就都做鲁*某某的捷达车把吸食冰毒用的东西带上,就上南山了,在往四家子去的土道上停下了,吴*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王*、鲁*某某、鲁*某某还有我,我们在鲁*某某的车上开始吸食冰毒,吸食完冰毒我们就都回网吧了,在网吧玩了一会我就和吴*某某回家了。

6、证人何某某证言,我一共吸食了三次冰毒。第二次是在2014年1月10日那天中午,我、吴*某某、张*、鲁*某某、杨*某某、王*、杨*某某我们也是在网吧玩,杨*某某和杨*某某就跟我说要整点冰毒,让我给联系说买600元钱的冰毒,我就给小哥打电话说要600元钱的东西(指冰毒),这次我们租张*某的现代车去那在道边等着了,不一会,小哥就来了,我就下车把冰毒取回来了,把600元钱给小哥了,我们就回新站了,就在网吧玩了,后来杨*某某说他家来亲戚了,要回家玩去,不和我们一起玩,就拿走了一部分冰毒,等到晚上四、五点钟,我和鲁*某某、王*、吴*某某、张*就去吴*某某家了,在回家之前吴*某某买的黑卡饮料,我们到吴*某某家的时候,吴*某某的父母都在家,我们几个在他家呆着了,一直等他们家吃完饭,收拾完,吴*某某的父母就去别人家包饺子去了,我就用黑卡饮料做的吸食冰毒用的工具,在吴*某某家厨房我们几个就吸食冰毒了,鲁*某某后来也来了,也吸食了几口冰毒,后来就说在吴*雪章家不准成,怕吴*某某父母回来看见,鲁*某某就说他开车了,我们就都做鲁*某某的捷达车把吸食冰毒用的东西带上,就上南山了,在往四家子去的土道上停下了,吴*某某、张*、杨*某某、王*、鲁*某某、鲁*某某还有我,我们在鲁*某某的车上开始吸食冰毒。后来嫌车里太挤了,就剩下点冰毒,我们就都回网吧了,在网吧玩了一会就都回家了。

7、证人杨*某某证言,2014年1月10日左右,晚上六点多,我、吴*某某、吴*某某对象、何*某某、鲁*某某、杨*某某、王*都在网吧了,就说要吸食毒品,吴*某某就说上他家,我们大伙就往他家去了,我和王*是后去的,我俩买了一盒烟,我和王*去的时候,吴*某某、吴*某某对象、何*某某、鲁*某某、杨*某某都在吸食冰毒呢,我和王*也就和他们一起吸食冰毒了。我吸食了几口冰毒,我母亲给我打电话叫我回家,我就走了,是我自己走的,他们之后干什么了,我就不知道了。

8、证人王*证言,具体哪天我记不住了,那天晚上六点多,我、吴*某某对象、何*某某、鲁*某某、杨*某某、杨*某某都在网吧了,后来吴*某某就提起来说上他家整点东西去(指吸食冰毒),我们大伙就往他家去了。我和鲁*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和他对象,我们先去的吴*某某家,我们到那时候,吴*某某的父母还在家那,之后他家就开始吃晚饭,招呼我们几个吃我们也没吃,就在他家呆着了,等吃完饭,吴*某某的父母就走了,我们几个就开始在吴*雪章家厨房吸食冰毒,后来杨*某某和杨*某某也去了,吴*某某、吴*某某对象、何*某某、鲁*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和我都在吴*某某家厨房一人吸食了几口冰毒,我吸食了几口之后就走了,后来他们再吸食冰毒没有就不知道了。

9、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在2014年1月10日那次晚上六、七点钟,我和何某某、张*、鲁*某某、杨*某某、王*、鲁*某某开始的时候都上我家了,当时我爸和我妈帮别人家包饺子去了没在家,到我家之后,我事先在富贵超市买的一瓶黑卡饮料,一瓶矿泉水,何某某就用我买的黑卡饮料瓶和吸管做的吸食冰毒用的工具,我们几个除了张*之外都在我家厨房那屋的锅台上一人吸食了两三口冰毒,后来杨*某某说不安全,我们就收拾收拾开车去南山了,在鲁*某某的车里又一人吸食了几口冰毒,这回张*也吸食冰毒了,吸食完之后就像先头说的那样去网吧玩了一会就都各自回家了。

通过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供认了容留他人在他家吸毒的事实,并有证人张*、何*某某、杨*某某、王*证言以及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能够证明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考虑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帮教措施,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与被容留吸食毒品人员接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9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余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月15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1有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丽君
  • 书记员高寒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