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蒋**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63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蒋**撤回上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6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斌.
  • 审判员寻增荣
  • 代理审判员许军
  • 书记员史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