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307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30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