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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长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作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丛作齐*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6日24时许,被告人丛作齐将其朋友谭*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领到其在长岭县新佳源宾馆所开的210房间后,让其朋友郝*某某帮忙购买吸毒用品并提供毒品容留谭*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共同吸食。在吸食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丛*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丛作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24时许,被告人丛作齐将其朋友谭*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领到其在长岭县新佳源宾馆所开的210房间后,让其朋友郝*某某帮忙购买吸毒用品并提供毒品容留谭*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共同吸食。在吸食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丛*的供述,2013年9月16日,他朋友谭*某某给他打电话说马*某某第二天来长岭,问他能不能整到毒品,他说能。他花1500元从东子处购买1克多冰毒。晚9点左右,马*某某领一个男的来了,他和谭*某某、郝*某某陪他们吃完饭,带他们到新佳源宾馆210房间,谭*某某从他包里拿出冰毒,他让郝*某某买吸管和锡纸,他和谭*某某、马*某某还有马*某某带来的那个男的开始一起吸,吸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2、证人谭*某某证实,案发当晚,他和丛*、马*某某、王*某某一起吃完后,丛*带他们到宾馆,他从丛*包里翻出一袋冰毒,丛*让他朋友郝*某某买吸管和锡纸,他和丛*、马*某某、王*某某一起吸食毒品了,后来,警察来了,把他们带到派出所。

3、证人郝*某某证实,案发当晚,他和丛*还有丛*朋友一起吃饭后,到新佳源宾馆,丛*让他买吸管和锡纸,他在小商品一家超市买后交给丛*,丛*让他去找一个小姐,他没找到合适的就回到宾馆210房间,不一会警察就来了。

4、证人马某某证实,2013年9月16日晚,他和王*某某从长春回来到长岭,丛*安排吃的饭,饭后,丛*把他们带到新佳源宾馆210房间,他和丛*、谭*某某、王*某某在210房间吸食毒品了,吸食过程中被警察抓获了。

5、证人王*某某证实,他和丛*、马*某某、谭*某某在新佳源宾馆210房间吸食毒品了,毒品是丛*提供的。

6、证人韩*某某证实,她是新佳源宾馆收银员。2013年9月16日晚她值班,210房间是丛作齐开的。

7、尿样毒品检测证实丛作齐、谭*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尿样呈阳性,有吸毒史。

8、提取笔录,2013年9月16日晚,在新佳源宾馆210房间丛作齐中华烟盒内提取少量冰毒。

9、称重笔录,提取冰毒称重为1.2182克。

10、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11、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丛*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7月8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12、内蒙古*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丛作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13、通辽监狱释放证明,丛作齐于201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14、户籍证明,丛作齐1982年8月4日出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作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告人丛作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丛作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丛作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丛*,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长岭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7月8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内蒙古*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葛柏林
  • 人民陪审员常志国
  • 人民陪审员鲁艳华
  • 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