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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初,被告人邹*在自己家中容留刘*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刘*某某提供0.2克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邹*用吸管、锡纸、矿泉水瓶做了一个吸毒用的壶,三人轮流吸食;2014年8月10日左右,邹*在自己家中容留王*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王*某某提供0.2可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三人轮流吸食;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邹*在县医院值班期间,在值班室内容留刘*某某、任*吸食毒品,邹*提供0.1克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并用锡纸和矿泉水瓶制作吸毒工具,三人轮流吸食。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邹*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四、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初,被告人邹*在县医院家属楼自己家中容留刘*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刘*某某提供0.2克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邹*用吸管、锡纸、矿泉水瓶做了一个吸毒用的壶,三人轮流吸食;2014年8月10日左右,邹*在县医院家属楼自己家中容留王*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王*某某提供0.2可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三人轮流吸食;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邹*在县医院值班期间,在值班室内容留刘*某某、任*吸食毒品,邹*提供0.1克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并用锡纸和矿泉水瓶制作吸毒工具,三人轮流吸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邹*的供述,2014年8月初,刘*某某在县医院门诊大厅对他说有点好东西,要去他家吸,他就回家等刘*某某,途中在富辉商店买了几根吸管和一块锡纸,用矿泉水瓶做了一个吸毒工具,刘*某某来的时候带着她朋友张*某某来的,刘*某某拿出0.2克冰毒和麻古混合物,他们三人轮流把这点毒品吸了。2014年8月10号左右,王*某某(绰号小地主)在他家*院家属楼打吊瓶,打吊瓶时王*某某、刘*某某和他一起吸毒,0.2克毒品是王*某某提供的,水烟袋的壶是刘*某某拿的,这次吸的是冰毒和麻古混合物。2014年8月中旬晚10点左右,他找任某帮助买毒品,任某帮他买了0.5克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因为之前刘*某某请他吸过一次,他想回请,他用吸管、矿泉水瓶和锡纸做了个吸毒工具,他们三人在县医院西侧值班室吸食了0.1克毒品。

2、证人刘*某某证实,2014年8月初,他给王*某某打电话想买200元钱毒品,王*振给她送来0.2克冰毒和麻古混合物,买完后,她看见邹*,他对邹*说有点好东西,想去他家吸毒,邹*同意先回家等她,他又邀请张*某某去邹*家,邹*用吸管、锡纸、矿泉水瓶做了个吸毒的壶,她们三人轮流吸了。2014年8月10日左右,王*某某口腔溃疡要打吊瓶,她让下班去邹*家,下班后,她去药店买完药去邹*家给王*某某打吊瓶,期间,王*某某拿出0.2克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她们三人一起吸了。2014年8月中旬一天晚10点多钟,她在县医院值班,邹*也值班,邹*给她打电话,说有点好东西让她过去,12点左右,她去县医院一楼西侧的门卫值班室找邹*,进屋看见邹*和任*正在吸食毒品,她吸食三、四口就走了。

3、证人王*某某证实,2014年8月10日,他在邹*家打吊瓶期间和邹*、刘*某某吸毒了。

4、尿样毒品检测实验,邹*尿样呈阳性,近期有吸毒行为。

5、提取笔录,在邹*随身携带黄鹤楼香烟盒内提取自制烟嘴,吸毒工具一枚。

6、办案说明,关于邹*一案中涉及到的张*某某、任某一直没有到案。

7、户籍证明,邹*1980年10月30日出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邹*无前科劣迹,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邹*,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住所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葛柏林
  • 人民陪审员高志强
  • 人民陪审员鲁艳华
  • 书记员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