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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勃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祖*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罪犯祖*于2013年8月20日被投入黑龙江省七*监狱服刑。七*监狱于2015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有效奖分81分,其中当年获有效奖分55分。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在原审法院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祖*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祖*,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可臣
  • 审判员汤文光
  • 审判员孙国军
  • 书记员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