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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桦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公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被告人宋*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宋*X在桦川县悦来镇马库力村其家中容留王*X、张*X、颜X共同吸食冰毒。2014年10月的一天下午,宋*X在家中再次容留张*X、王*X、高X、“小*”共同吸食冰毒。嗣后,被告人宋*X于2015年1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姜X、张*X等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桦川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现实表现、桦川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两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宋*X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X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款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宋*X,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于2013年4月11日因吸毒被福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6日被桦川县人民法院逮捕,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殷海英
  • 书记员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