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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XX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桦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大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裘*XX在自己租住的桦南县禧龙宾馆房间内容留其朋友徐*X共同吸食冰毒。

2、2014年1月10日晚,被告人裘*XX在自己租住的桦南县禧龙宾馆房间内容留其朋友徐*X再次吸食冰毒。

被告人裘XX于2014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内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证据有,书证被告人裘*XX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证人徐*X的证言;被告人裘*XX的供述和辩解;桦南县公安局尿液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裘*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裘*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裘*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2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裘*XX在自己租住的桦南县禧龙宾馆7楼一个房间内容留其朋友徐*X共同吸食冰毒。

2、2014年1月10日晚,被告人裘*XX在自己租住的桦南县禧龙宾馆405房间内容留其朋友徐*X再次吸食冰毒。经桦南县公安局吸毒尿样检测,裘*XX、徐*X尿检结果反映呈阳性。

被告人裘XX于2014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内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裘*XX供述;证人徐*X的证言;桦南县公安局尿液检测报告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裘*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裘*XX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系初次犯罪,平素无劣迹,故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裘*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裘*XX,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12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冬冬
  • 书记员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