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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贩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刑诉(2014)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周*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姚*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任*、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姚*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事实

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路附近,将从他人处以800元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6克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姚*xx。毒品被姚*xx吸食。

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百南侧龙*行门前,将从他人处以800元购得的甲基苯丙胺约0.6*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xx。毒品被王*xx、姚*xx吸食。

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内,将从他人处以800元购得的甲基苯丙胺约0.6*从中留出一部分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xx。毒品被王*xx、姚*xx吸食。

2013年10月末的一天,被告人高*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正街一游戏厅内,将从他人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约0.8*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x。毒品被周*x、高*吸食。

2014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高*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川椒火锅门前,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x甲基苯丙胺约0.7克。后周*x在建华区东四道街附近将以上毒品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王*xx,毒品被周*x、王*xx等人吸食。

2014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x电话联系被告人高*为“谭*xx”购买毒品,并告诉高*从中留出一部分。高*在齐齐哈尔市火车站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谭*xx”甲基苯丙胺约0.5克。几天后,高*将留下的毒品约0.3克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南街刘一手火锅店附近交给周*x。

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鼎小区14号楼1单元501室被告人马xx家,以每克68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马xx甲基苯丙胺约5克。

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高*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南街大福城烧烤门前,将甲基苯丙胺约0.3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吴*x。

2014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聚龙宾馆门前,将甲基苯丙胺约0.5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吴*x。

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高*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聚龙宾馆门前,将甲基苯丙胺约0.3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吴*x。

2014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高*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聚龙宾馆门前,将甲基苯丙胺约0.3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吴*x。

2014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高*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开路市场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约0.3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吴*x。

2014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高*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鼎小区14号楼1单元501室被告人马xx家,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马xx甲基苯丙胺约10克。

经侦查,被告人高*、周*分别于2014年3月19日、3月20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从高*处收缴白色晶体0.96克,从周*处收缴白色晶体3.8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高*处收缴红色片剂1.20克,经鉴定,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

综上,高*多次贩卖毒品共计约20.86克,周*x多次贩卖毒品共计约6.89克。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高*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高*、周*x供认贩卖毒品事实,均对量刑建议无异议。

高*的辩护人认为,高*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购买毒品主要是为了自己吸食,犯罪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对其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周*x的辩护人认为,周*x系初犯,其购买毒品主要是为了自己吸食,贩卖毒品数量较小,社会危害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收缴毒品(照片),证实在高*、周*x身上搜出毒品情况。

(二)书证

1.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在高*、周*x身上搜出的毒品予以扣押。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xx、么*xx、范*xx、张*、吴*x、王*xx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三)鉴定意见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化)字(2014)556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高*、周*x身上搜出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四)证人证言

证人王xx、吴x、张*xx的证言,证实其吸食毒品情况。

(五)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周*x、吴*x能准确辨认出贩卖给其毒品的人为高利强,王*xx能准确辨认出贩卖给其毒品的人为周*x。

(六)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高*、周*x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七)其他证据

抓获破案经过,证实高*、周*x到案情况。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二、非法持有毒品事实

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马xx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从马xx住处(建*鼎小区14号楼3单元501室)收缴白色晶体10.2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xx非法持有毒品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马xx对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收缴毒品(照片),证实在马xx家搜出毒品情况。

(二)书证

1.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在马xx家搜出的毒品予以扣押。

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84)刑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马*xx曾因盗窃被判刑。

(三)鉴定意见

1.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化)字(2014)556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马xx家搜出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实马xx的尿样呈阳性反应。

(四)证人证言

证人幺xx、范*xx的证言,证实其吸食毒品情况。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马xx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六)其他证据

抓获破案经过,证实马xx到案情况。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三、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世纪宾馆内,容留王*xx吸毒。

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内其自己车里,容留王*xx吸毒。

2013年12月末至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马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鼎小区14号楼1单元504室自家中,先后3次容留幺xx吸毒。

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鼎小区14号楼1单元504室自家中,容留李*xx吸毒。

姚*xx于2014年5月7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马xx、姚*xx容留他人吸毒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马xx、姚*xx均对量刑建议无异议。

马*xx的辩护人认为,马*xx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入罪标准,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对其判处八至十个月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xx、么*xx、王*xx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二)证人证言

证人王xx、幺xx、李*xx的证言,证实其吸食毒品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马xx,姚*xx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四)其他证据

抓获破案经过,证实马xx、姚*xx到案情况。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周*x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xx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马*xx、姚*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高*、周*x、马*xx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高*贩卖毒品20.86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周*x多次贩卖毒品,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马*xx非法持有毒品,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马*xx、姚*xx容留他人吸毒,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马*xx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高*、周*x、马*xx、姚*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交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姚*xx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

三、被告人马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

四、被告人姚*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高*,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任*,黑龙*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周*x,男,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张*,黑龙*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马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1984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4日因吸毒被行政罚款伍*。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李*,黑龙江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姚*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石岩
  • 审判员孙烜
  • 人民陪审员霍玲
  • 书记员张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