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梁*在齐齐哈尔*黑龙社区xxx组自家中,容留xxx、梁*xx、朱*xx、祝xx、刘*x五人吸食冰毒。梁*于2014年10月22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有期徒刑一至三年,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证人郭*xx、祝xx、刘*x、朱*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0月21日22时许*在梁*家中吸食冰毒的事实。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梁*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三)鉴定意见
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实梁*、郭*xx、梁*xx、朱*xx、祝xx、刘*x尿样检测结果为阳性。
(四)其他证据
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梁*系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梁*容留他人吸毒,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交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梁*犯罪情节较轻,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