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集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管清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某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其位于集安市锦江东区长城花园小区6号楼1单元702住宅内,与吸毒人员曲*某某、王*、李*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曲*某某、李*、关某某、王*、赵*某某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集安市人民法院(2004)集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及集(公)决字(2014)第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其住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董*某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其能够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