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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集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管清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某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其位于集安市锦江东区长城花园小区6号楼1单元702住宅内,与吸毒人员曲*某某、王*、李*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曲*某某、李*、关某某、王*、赵*某某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集安市人民法院(2004)集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及集(公)决字(2014)第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其住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董*某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其能够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董*二,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1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于2004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于2014年10月被集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0月29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海玲
  • 代理书记员贾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