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正定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被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卢*在正定县化肥厂家属院3号楼1单元102室其家中,多次容留韩*(未成年人)、崔*、底江坤等人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卢*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证人韩*、崔*、刘*、底江坤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卢*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但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亦应酌情从重处罚。经审前社区调查,正定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称:综合司法所和各种调查意见,不同意将卢*纳入我局进行社区矫正;该嫌疑人不具备在社区服刑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