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涿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4)第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出资500元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在其居住的涿州市冠云路桔子酒店406房间容留臧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
2014年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出资500元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在其居住的涿州市冠云路桔子酒店202房间容留臧某某吸食。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冰毒,在其入住的涿州市冠云路桔子酒店406房间,容留臧*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
2014年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冰毒,在其入住的涿州市冠云路桔子酒店202房间容留臧某某吸食。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平时住在桔子酒店,开始住406房间,后换到202房间。2014年6月30日下午,其带臧*某某回到酒店406房间。其从“大陆”手中买了500元约1克的冰毒后,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制作了冰壶,与臧*某某一起在406房间内吸食。2014年7月9日中午,在桔子酒店202房间,其从“大陆”手中买了500元约1克的冰毒后,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制作了冰壶,与臧*某某一起吸食。因“大陆”玩游戏时欠其2200元钱,所以其从“大陆”手里买冰毒不给现金,而是抵账。“大陆”是东北人,约三十岁。
2、证人臧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17时许,在桔子酒店李*某某的房间内,李*某某拿出一分左右的冰毒,放在锡纸上用打火机烤。其见李*某某吸毒,也吸了几口。2014年7月9日左右的一天,其到桔子酒店202房间找李*某某,看到李*某某拿出冰毒吸食,就与李*某某一起吸食,共吸了一分左右。吸毒的工具是李*某某用矿泉水瓶做的,吸食的毒品是李*某某提供的,来源不清楚。
3、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某辨认,3号照片(马*)是卖给其冰毒的“大陆”。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桔子酒店的老板,负责酒店日常管理。李*某是2014年6月底入住桔子酒店的,开始住在406房间,约一个星期后换到202房间。李*某入住酒店期间,臧*某某有时去房间找李*某。因李*某的堂兄在酒店有股份,所以李*某入住时没有登记。
5、辨认笔录证实:经张*某某辨认,5号照片(李*)是入住桔子酒店406、202房间的李*。
6、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2014年7月12日涿州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201407128号、201407124号及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12日,根据冰毒胶体金法检测法对李*、臧*某某尿液进行检测,李*、臧*某某尿液均称阳性。
8、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涿*(大案)行罚决字(2014)第0619号证实:2014年7月12日,臧*某某因吸毒被涿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
9、情况说明证实:第一,李*某某与李*小*是同一人,真实姓名为李*某某;臧*某某与藏春生是同一人,真实姓名为臧*某某。
10、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及起诉意见书证实马*另案处理。
11、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
12、涿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归案过程。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及毒品,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