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定罪事实:201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阿*在其租住的石家*2宿舍3号楼4单元401室,先后多次容留马*、高*、邱*等人吸食毒品,并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阿*实施了以下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
1、2014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阿*在其租住的石家*2宿舍3号楼4单元401室,容留高*吸食冰毒,并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
2、2014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被告人阿*在其租住的石家*2宿舍3号楼4单元401室,多次容留马*吸食冰毒,并提供吸毒工具。
3、2014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阿*在其租住的石家*2宿舍3号楼4单元401室,容留高*、邱*吸食冰毒,并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
4、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阿*在其租住的石家*2宿舍3号楼4单元401室,容留马*吸食冰毒,并提供吸毒工具。
量刑事实:1、2014年11月7日,在被告人阿*的租住地石家庄铁路52宿舍三号楼四单元401室内,被告人阿*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其尿检呈阳性。2、被告人阿*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高*、邱*、马*证言,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