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李**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单金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午4时,被告人李*与吴*某某(行政处罚)、刘*某某(行政处罚)在其工作的石家庄市开元大厦1305房间,吸食毒品;次日下午5时,李*与席*某某(行政处罚)、王*某某(行政处罚)又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刘*某某、席*某某、王*某某证言,尿样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吸毒工具照片,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告人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违禁物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2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石家*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单金泰,河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潇
  • 书记员安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