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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判决书

法院:满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给付被告人段*某某10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段*某某在满城县西山花园小区从一身份不明的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袋,每袋约0.5克,共1克,后二人来到涞源县赵*某某开的房间内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予以认定。

二、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保定市花600元钱从段某某联系的刘*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后段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在刘*某某所住的保定市宜美佳宾馆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足予认定。

三、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将赵*某某、高*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带到保定市自己的租房处,赵*某某给段*某某800元钱让其联系购买冰毒,段*某某从被告人王*某某手中购买基苯丙胺(冰毒)0.3克,部分由段*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在段*某某租房处共同吸食,部分由赵*某某和高*某某在保定市恒通宾馆赵*某某所开房间内吸食,部分由赵*某某藏匿在满城县桃园宾馆所开房间内。段*某某获利500元用于缴纳房租。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满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和高*某某在桃园宾馆赵*某某开的房间内将藏匿的基苯丙胺(冰毒)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4年8月份一天,赵*某某在满城县桃园宾馆开房一间,让段*某某购买冰毒供吸食,段*某某联系王*某某将冰毒带到宾馆,赵*某某花800元钱从王*某某手中购买冰毒1袋,约0.7克,后段*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在该宾馆内吸食。该冰毒系王*某某花30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王*某某从中获利现金500元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14年8月份一天,赵*某某在满城县桃源街尚客优宾馆开房一间,刘*某某经赵*某某联系来到该房间后又将同乡马*(已行政处罚)叫来,赵*某某、刘*某某、马*在尚客优宾馆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段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某、马*,辨认笔录及照片,满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14年8月份的一天,在保定大唐洗浴,赵*某某给段*某某4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段*某某从一不明身份的男子手中购买冰毒1袋,月0.7克,后二人吸食部分。

2014年8月27日,满城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在尚客优宾馆大厅将赵*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剩余冰毒1袋及吸毒工具一套(现存公安机关)。经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所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经保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称重,冰毒疑似物1袋连包装0.5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满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清单及照片,上交毒品登记表,满城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报告书,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二次以上,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段*某某五次居间介绍、代购甲基苯丙胺,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且系初犯;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

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依法没收吸毒工具一套、冰毒疑似物一袋上交国库。

上述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小学文化。2009年1月22号因犯抢劫罪被保定*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满城县看守所。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5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清苑县,汉族,初中文化。2004年4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保定*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2日因吸毒被满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9月1日从河北省保定强制戒毒所解回,同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满城县看守所。
  •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3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满城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万翠芳
  • 代理审判员王金印
  • 人民陪审员王婷
  • 书记员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