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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南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2日晚,被告人刘*在其租住的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勘察设计小区,容留陈*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高中文化,无业。2008年4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4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爱国
  • 书记员孙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