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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宋**,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2014)津和检刑诉字第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罗*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宋*、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宋*、罗*明知被告人史*欲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遂由被告人宋*提供该毒品并由被告人罗*转交被告人史*。同日16时许,被告人史*在本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莲宗寺附近,持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29.03克,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向牛贩卖,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毒品已被扣押并收缴。

被告人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宋*、罗*,并主动交代曾于2013年8月至9月初,在其租住的本市和平区保安大街新景居616房间,多次容留被告人罗*及王*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手机、冰壶等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被告人罗*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郭*贩卖毒品等多起其他案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宋*、罗*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史*、宋*系主犯,被告人罗*系从犯。被告人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史*具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且一人犯数罪,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拒不认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罗*具有立功表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史*、罗*对被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表示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提出其未提供毒品,未参与贩卖毒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宋*、罗*明知被告人史*欲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由被告人宋*向被告人史*提供毒品,并由被告人罗*将毒品转交被告人史*。同日16时许,被告人史*在本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莲宗寺附近,持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29.03克,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向牛贩卖,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毒品已被扣押并收缴。

被告人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宋*、罗*,并主动交代曾于2013年8月至9月初,在其租住的本市和平区保安大街新景居616房间,多次容留被告人罗*及王*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手机、冰壶等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被告人罗*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郭*贩卖毒品等多起其他案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3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让举报人电话联系史*购买30克冰毒,商定每克400元,他以举报人朋友的身份与史*订好交易的时间和地点。2013年9月3日16时左右在和平区保安大街莲宗寺门前红色骐达车上,史*从粉色挎包内拿出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交给他,他将12000元现金交给史*,史*将钱放在挎包内下车离开后被民警抓获。

2、证人牛的证言,证实刘*(即被告人史*)欠他的钱,2013年8月26日他找刘*,在刘*的租房处见到一个自称是刘*的表哥的男子。2013年8月27日刘*向他表示能低价从她表哥处进冰毒,每个340元,让他帮着找下家。2013年8月29日他接到刘*的电话,到刘*的租住处找刘*的表哥拿了一小袋冰毒的样品。转天刘*又问他是否有人要冰毒,让他尽管联系。他答应了并在2013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举报。2013年9月3日凌晨他联系刘*,并按照刘*的要求和刘*的表哥电话联系,刘*的表哥称有冰毒。15时左右他按照民警的布置联系刘*购买30克冰毒,并告诉刘*是李*,让李*和她联系。之后民警和刘*联系订好交货时间和地点。2013年9月3日16时左右民警带他到保安大街莲宗寺门前指认刘*,后来刘*上了红色日产轿车,过了两分钟,民警将刘*抓获。

3、证人王一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日18时左右她和罗*刚进多伦道新景居616室,就听到史*和宋*正在谈毒品的事情,宋*问史*的表哥还要不要50个冰毒,史*说要听信。宋*让史*先给钱,他去拿货。史*让宋*先去拿货。大约晚上7点以及9月3日凌晨,宋*和一个陌生男子、史*都两次先后外出。第一次外出回来后宋*拿出冰毒,大家一起吸食。第二次外出回来后宋*和史*吵架了,史*在24楼开了间房,她就在6楼陪史*,罗*在24楼和宋*在一起。到了9月3日下午3点多有人给史*打电话拿30克冰毒,当时她和罗*、史*都在616室,宋*在24楼睡觉,史*告诉对方400元一个。然后史*就给宋*打电话,告诉宋*把30个东西拿过来,不过来就上楼去找宋*。之后她去洗澡,出来时史*已经不在屋里。然后宋*给她打电话,让她跟着史*一块去,她下楼看见史*朝马路对过走,就没跟着。从2013年8月史*和宋*住在新景居616房间,她和罗*去过四五次新景居,每次都和史*、宋*在616房间吸食冰毒,冰毒和冰壶是宋*提供。

4、证人吴*的证言、辨认笔录、和家自助公寓押金凭条,证实史*从2013年8月初到9月3日一直租住新景居616号房间,2013年9月2日晚又租了2404号房间。

5、证人郭*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日晚宋*将20多克毒品交给她,转天罗强向她购买毒品,她持毒品进行交易后被抓获。她听宋*讲过毒品是从哥处拿的。

6、通话记录,证实2013年9月2日被告人史*与牛多次进行联系,2013年9月3日0时40分至1时07分被告人史*与牛进行了六次通话。2013年9月3日凌晨1时12分牛拨打被告人宋*电话并进行通话。2013年9月3日15时36分、38分、40分史*三次拨打被告人宋*电话并进行通话。2013年9月3日15时37分、43分及16时宋*三次拨打王*的电话并进行了通话。

7、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毒资照片、毒品收缴收据,证实2013年9月3日16时5分民警对史*进行人身检查,查获并扣押毒品人民币12000元及作案工具白色手机一部,同时自王处扣押塑料袋包装毒品一包。同日16时40分民警在新景居2404房间内查获并扣押宋*黑色手机一部,次日0时50分在史*居住的新景居616号房间内查获并扣押玻璃冰壶一个。涉案毒品已被依法收缴。

8、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民警接举报,2013年9月3日16时许采用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的方式,在南门外大街莲宗寺门前将被告人史*抓获。后史*配合民警将被告人宋*、罗*抓获。

9、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被查获的白色晶体一包重29.03克,从中检查甲基苯丙胺成分。

1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史*、宋*、罗*、王*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成分呈阳性。

11、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位置。

1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13、刑事判决书、起诉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罗*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郭*等多起案件。

14、被告人史*的供述,证实她欠牛(即牛)的钱,但没钱还,她提出弄些价格便宜的冰毒让牛自己找下家去卖挣些钱。牛问她冰毒从哪来的,她说是她表哥就是宋*那里进的。宋*说曾给过牛一点冰毒试货。2013年9月2日晚她和宋*提出要些冰毒给牛,宋*打过电话后告诉她每个250元,当时罗*和王*在场。她联系牛时,牛一会要30克,一会要50克,没有订好。她就让宋*先订一些,说自己要货按每个300元算,卖给牛按每克400元算。但牛总定不好,她就让牛直接和宋*联系。然后她外出溜了一圈,宋*也外出,两人都回来后因琐事闹矛盾吵起来,宋*去了2404房间。2013年9月3日下午牛给她打电话称是他的一个朋友要30克冰毒,已经告诉这个朋友每克400元,他每克挣100元,牛还提到要上次试过的冰毒。她马上联系宋*,宋*不理她,她又联系罗*,罗*找宋*拿冰毒,然后交给了她。她把冰毒放在粉色皮包里,按照和牛朋友说好的时间和地点,在保安大街莲宗寺门前一辆红色骐达轿车上交货,对方给了她12000元,她准备下车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她在2013年8月底租住新景居616室,罗*和王*在616室吸食过二三次毒品,毒品和吸毒工具都是宋*提供的。

15、被告人宋*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证实他和史*在2013年8月份一起住在和平区多伦道新景居616室,史*知道他有毒品的来路。被抓的前两天史*说她的一个哥哥要买50克左右的冰毒。史*的哥哥他见过两次,都是找史*要账。9月2日晚史*又跟他提出要毒品卖给她的哥哥和哥哥的朋友,当时罗*和王*一也在。史*让他问问价钱,他和“哥”电话联系后,告诉史*每克毒品250元。史*说她的哥哥要30个毒品,给她每个按300元算,卖给她的哥哥按每个400元。他当时就同意了,然后和哥联系定30克,交给“哥”7500元。9月3日凌晨2时许他接到“哥”电话到王*顶堤东方之珠附近拿货,之后回到租住地,和史*闹矛盾,就没把毒品给史*,到24楼睡觉去了。9月3日下午15时许*叫醒他说史*要30个东西,他把毒品给了罗*。史*给他打了好几个电话,他没接,是史*让罗*向他要毒品。2013年8月至9月初,罗*和王*薇薇多次在她租住的新景居616房间吸食冰毒。

16、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2日18时左右他和王*一刚到新景居616房间时,就听见史*和宋*说有一表哥想买50克毒品,史*想从宋*手里买毒品后再卖给她表哥,史*从宋*手里拿毒品是300元一克。2013年9月3日16时左右,当时王*一、史*在616室,宋*在2404室,他听见史*给宋*打电话说她表哥要30克毒品,然后他就上楼了。他进入2404室时,宋*还在接史*的电话,还是史*拿毒品的事,听语气还在吵,过了一会史*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把毒品送616房间,然后宋*给了他一个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小包让他给史*,这个小包比烟盒小一点,他下楼在6楼楼梯口将东西交给史*,史*放入粉色女士挎包内就走了。史*和宋*2013年8月中旬搬到新景居,他和王*一每三四天去一趟,每次都吸毒,毒品和冰壶都是宋*提供的。最后一次是2013年9月3日凌晨宋*外出回来后,他和王*一与宋*、史*在616室吸食了冰毒。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被告人史*、罗强不表异议,被告人宋*虽然提出异议,但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与本案相关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被告人宋*明知被告人史*贩卖毒品而向其提供毒品,被告人罗*为被告人史*、宋*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告人史*、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史*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史*一人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多起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史丽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罗*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史*的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被告人宋*的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被告人罗*的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罚金均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及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史*,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 被告人宋*,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 被告人罗*,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秀君
  • 代理审判员刘蕊
  • 人民陪审员周小钢
  • 书记员崔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