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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0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漆于2013年10月9日晚,在其租住的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车站西街聚京缘宾馆417号房间内,容留王、魏*、阳*、丁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漆于2013年10月10日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该案的证人李*、王*、魏*、阳、丁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广安门聚京缘*任公司出具的入住登记单、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漆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漆,女,23岁(1990年5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史惠青
  • 书记员刘靖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