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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满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王*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5)满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段*,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一、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给付被告人段*10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段*在满城县西山花园小区从一身份不明的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袋,每袋约0.5克,共1克,后二人来到涞源县赵*开的房间内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赵*审中亦无异议。

二、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在保定市花600元钱从段喜*联系的刘*(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后段喜*、赵*、刘*在刘*所住的保定市宜美佳宾馆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赵*审中亦无异议,有证人刘*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

三、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将赵*、高*(已作行政处罚)带到保定市自己的租房处,赵*给段*800元钱让其联系购买冰毒,段*从被告人王*手中购买基苯丙胺(冰毒)0.3克,部分由段*、赵*、高*在段*租房处共同吸食,部分由赵*和高*在保定市恒通宾馆赵*所开房间内吸食,部分由赵*藏匿在满城县桃园宾馆所开房间内。段*获利500元用于缴纳房租。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赵*、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高*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满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四、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和高*在桃园宾馆赵*开的房间内将藏匿的基苯丙胺(冰毒)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五、2014年8月份一天,赵*在满城县桃园宾馆开房一间,让段*购买冰毒供吸食,段*联系王*将冰毒带到宾馆,赵*花800元钱从王*手中购买冰毒1袋,约0.7克,后段*、赵*、高*、王*在该宾馆内吸食。该冰毒系王*花30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王*从中获利现金500元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赵*、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高*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六、2014年8月份一天,赵*在满城县桃源街尚客优宾馆开房一间,刘*经赵*联系来到该房间后又将同乡马*叫来,赵*、刘*、马*在尚客优宾馆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段喜明供述,证人刘*、马*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满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七、2014年8月份的一天,在保定大唐洗浴,赵*给段喜明4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段喜明从一不明身份的男子手中购买冰毒1袋,月0.7克,后二人吸食部分。

2014年8月27日,满城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在尚客优宾馆大厅将赵*抓获,当场查获剩余冰毒1袋及吸毒工具一套。经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所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经保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称重,冰毒疑似物1袋连包装0.5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满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清单及照片,上交毒品登记表,满城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报告书,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明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被告人赵*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二次以上,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被告人段*明、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段*明五次居间介绍、代购甲基苯丙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段*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王*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且系初犯;被告人段*明、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段*明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赵*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没收吸毒工具一套、冰毒疑似物一袋上交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段*上诉主要提出,原审法院认定其所贩卖的毒品数量与事实不符,原判对其量刑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给付被告人段*10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段*在满城县西山花园小区从一身份不明的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袋,每袋约0.5克,共1克,后二人来到涞源县赵*开的房间内吸食。

二、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在保定市花600元钱从段喜*联系的刘*(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后段喜*、赵*、刘*在刘*所住的保定市宜美佳宾馆吸食。

三、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将赵*、高*(又名佳*,已作行政处罚)带到保定市自己的租房处,赵*给段*800元钱让其联系购买冰毒,段*从被告人王*手中购买基苯丙胺(冰毒)0.3克,部分由段*、赵*、高*在段*租房处共同吸食,部分由赵*和高*在保定市恒通宾馆赵*所开房间内吸食,部分由赵*藏匿在满城县桃园宾馆所开房间内。段*获利500元用于缴纳房租。

四、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和高*在桃园宾馆赵*开的房间内将藏匿的基苯丙胺(冰毒)吸食。

五、2014年8月份一天,赵*在满城县桃园宾馆开房一间,让段*购买冰毒供吸食,段*联系王*将冰毒带到宾馆,赵*花800元钱从王*手中购买冰毒1袋,约0.7克,后段*、赵*、高*、王*在该宾馆内吸食。该冰毒系王*花30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王*从中获利现金500元已挥霍。

六、2014年8月份一天,赵*在满城县桃源街尚客优宾馆开房一间,刘*经赵*联系来到该房间后又将同乡马*叫来,赵*、刘*、马*在尚客优宾馆吸食毒品。

七、2014年8月份的一天,在保定大唐洗浴,赵*给段喜明4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段喜明从一不明身份的男子手中购买冰毒1袋,月0.7克,后二人吸食部分。

2014年8月27日,满城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在尚客优宾馆大厅将赵*抓获,当场查获剩余冰毒1袋及吸毒工具一套。

经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所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经保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称重,冰毒疑似物1袋连包装0.5克。

综上,被告人赵*容留他人吸毒六次;段*贩卖冰毒5次,共3.7克;王*贩卖冰毒2次,共1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证实,2014年8月27日,满城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在尚客优宾馆大厅将赵*抓获,并当场查获吸毒工具一套,冰毒疑似物一袋。经检验所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

2、上交毒品登记表证实,经保定市禁毒支队称重,每袋冰毒连包装0.5克。

3、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27日16时许,匿名报警:满城县的赵*曾多次在满城县尚客优宾馆、桃园宾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14年8月21日2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王*、张*在满城县桃源街尚客优快捷酒店403房间吸食冰毒。

4、被告人王*的供述证实,今年一个来月之前我卖给过段*和赵*某毒品,一次卖给了段*,一次是通过段*卖给了赵*某。我跟段*认识多年了,我们都溜冰,我告诉他如果身边有溜冰的给我联系。

今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准确时间记不清了,段*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手里有货吗,我说有货,段*让我给他送到保定东廉良那边去了,到了那里我们见面以后,我管他要钱,他说没钱,然后说给我介绍一个女的,以这个为诱饵,让我先给他点,我就从小塑料袋里给他分了一点,然后就走了。他说要买我的400元一克,一见面又说没钱,给我介绍一个女的,我一看有好处就给了他一点。也就是一小袋,装了2、3分那样,0.2、3克那样。白色半透明颗粒状的。我的冰毒是从保定市里那边的幸福小区门口,从“李*”手里买的,花200块钱买了一小袋,这一小袋有7、8分那样。我花200元买的400元卖给段*就是想中间挣差价再买冰毒自己吸。

又过了几天,段*给我联系问我手里有货吗,让我送到满城桃园宾馆,正好我手里有,就打了个车到了满城桃园宾馆,到了房间,当时段*、赵*都在房间呢,我把冰毒就拿出来了给了赵*,他给了我800元钱,我们三个在房间里一起吸,一会我就走了。段*没钱,赵*出钱段*跟着吸,所以联系我。卖给了他们一小袋,7、8分那样,还有一小瓶给冰毒提香的香水他给了我800块钱,然后我们三个就在房间里开始吸,我吸了一会儿就走了。这次的冰毒是我从李*那儿花300块钱买了一小袋,有1克那样,我自己吸了一点,剩下7、8分那样卖给了他们,同时还卖给了他们一小瓶给冰毒提香的香水,他们一共给了我800块钱。我们三个吸的时候,来了一个女的,那个女的转了一圈之后,后来就上了别的房间,我听段*说这个女的是他叫过来的,给赵*叫的,当时我看见那个女的就像是溜了冰了。

从桃园宾馆走了后,又过了几天,赵*叫我过来,商量做买卖的事情,我就带着我对象张*过来了,赵*给我开了房,赵*跟我和我对象在一起呆了会儿,我们三个在一起吸了会儿,后来他就走了。我和我对象在那儿又溜了一会儿冰,冰是我带来2分,是我花300元买的7、8分后吸剩下的,赵*拿出来2分,吸管、冰壶都是赵*提供的。后来被满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获了,被强制戒毒两年。我不知道在满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被扣押的电子秤、塑料袋、冰毒疑似物等违禁品是怎么回事,当时赵*开的房,我跟张*进去时就有几个书包,这些东西当时就在那儿呢。

第二次,给段喜明2、3分左右就走了;买了一小袋1克左右,自己吸了点,剩下的卖给赵*,也就7、8分那样,三人吸时来了个女的,转了一圈就走了。

5、被告人段*的供述证实,今年5、6月份的时候,清苑县的一个外号叫大扣儿的给我打电话,以前我们就认识,后来他因为涉及毒品的犯罪刚从西安放出来。他给我打电话,说:“有时间一起出来待会。”我就问他怎么了,他就问我:“你身边有没有玩毒的,我这有货,你帮我联系联系呗。”我说:“我给你看看吧。”然后今年8月份左右的时候,有一天赵*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货,我就给大扣儿打电话,把他叫到满城县桃园宾馆,然后赵*从大扣儿这买了一小袋冰毒,然后我和一个叫佳*的女的还有赵*我们一起吸毒来着。因为我能沾光吸点,我才帮助赵*联系买毒品。佳*是赵*叫过来的。这次是在桃园宾馆里吸的,具体哪个房间我记不得了。当时我和赵*在他开的一个房间来着,高*在另一个房间来着,大扣儿过来之后,我就让他来我们这个房间了,然后他拿出一小袋冰毒,赵*问他多少钱,他说300还是400我记不清了,大概就是那样,然后给了他钱之后,大扣儿待了一会就走了。我就和赵*在房间吸毒,后来我走的时候,赵*把高*叫到他的房间他俩就开始吸了。这个房间是赵*开的。我们是把冰毒放在锡纸上用火烤,然后用类似吸管的东西吸到鼻子里。我们吸毒用的东西是赵*的。我主要是负责联系冰,有时联系女的,然后他开房间,我们一起吸。

今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了,有一天赵*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跟着他去趟涞源办点事,让我给他开车,正好我也没事,就答应跟他去了。第二天我去找他的时候,他给了我1000块钱,说让我去买点冰毒到了涞源吸,然后我就联系了一个保定的人,我给他打的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他说有,然后他就从保定给我送过来了,我们好像是在西山花园小区那边见得面,我从他那买了2小袋,每袋500块钱,然后我就和赵*去涞源了,我们在涞源住了两个晚上,我们俩在涞源的一个宾馆住的,在这个宾馆里我们把这些冰毒都吸了。就是买的冰毒,也和平时一样,类似味精的小颗粒。这次买了两小袋,每袋应该是一克左右。这次是赵*提出来的让我买,我去买的。我帮助赵*买后可以一起吸,我就不用花钱了。

我们从涞源县回来没几天,有一天我和赵*去保定,我就叫一个叫刘*的女的出来了,因为她欠我4000块钱,我们在保定向阳路天籁村那见得面,见了面之后,赵*就问刘*有没有毒品,刘*说:“我没有,我给你联系联系吧。”然后刘*就联系了一个人,过了一会刘*从那个人那拿过来一小袋,赵*给了她600块钱,然后我俩就跟着刘*去东廉良村刘*住的地方把这袋毒品吸了。这次赵*从她手里花600块钱买了1克左右。在保定东廉良附近刘*开的一个旅馆里,我们三个人一起吸的。

这次之后过了没几天,有一次我带着高*我们在秀兰饭店吃饭,我把赵*叫过去了,吃完饭赵*就给了我800块钱,说让我去买点毒品,我就把他们带回我在保定高开区东廉良村租房的地方,然后他们就在我租房的地方等着我,我就找大扣儿买毒品去了,我给大扣儿打的电话,然后大扣儿把毒品给我送到东廉良附近,这次我买了一小袋,花了500块钱,剩下的300块钱我就当零花钱了。然后我就拿着毒品回了我租房的地方,在我住的地方我和赵*、高*就开始一起吸毒,吸完之后他俩就带着剩下的毒品去保*酒店开房了。这次是赵*提出来的,他出的钱,我联系大扣儿买的。花500块钱买了一克左右的冰毒。这次是在我住的地方吸的。我带他们去的。

2014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有一次我和赵*在满城县尚客优宾馆睡觉,赵*给刘*打电话,让她给他介绍个女的,然后刘*就打车从涞源过来了,到了之后赵*给了刘*400块钱车费,然后赵*给她开了间房,他们俩就去刘*的房间了,过了一会我也进去了,我看见刘*叫的那个女的也在那个屋里,他们正在屋里吸毒,我就回房间睡觉了。这次的冰毒好像是他自己从大扣儿手里买的,具体我不太清楚。这次在桃源街上的尚客优酒店里。

前两天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说不清了,赵*在保定大唐洗浴洗澡,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找他,我去了之后,他给了我400块钱买了一克左右。让我给他买点毒品,然后我就找了一个沧州的人,我给他打的电话,然后我去保*毯厂附近找的这个人,买了一小袋,然后我就回大唐洗浴找的赵*,我们在洗浴里吸了一点我就走了。这几次都是我联系冰毒来,联系刘*、佳*她们来,然后把她们叫到我们联系的地方一起吸。

第二次供述,去来源,这两小袋装的挺少,每袋也就2、3分左右。在刘*宜美佳旅馆,刘*买1克左右。600元。在保定花300元买了1小袋,剩余的500元交了房租,这次花500元买了2、3分。在桃园宾馆赵*花800元买了1小袋,不到1克,一瓶香水。在尚客优宾馆,赵*去了刘*的房间,一会我也去了,我看见刘*叫去的女的也在,他们正吸毒,我就回屋睡觉了。冰毒怎么来的不清楚。在大唐洗浴,400元买了7、8分左右。

第三次供述,2014年8月27日满城县公安局在尚客优宾馆查获的赵*持有的冰毒1小袋经保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称未去包装0.5克。段喜明没有异议。

第四次供述,去来源,这两小袋装的挺少,每袋也就2、3分左右。在保定花300元买了1小袋,剩余的500元交了房租,这次花500元买了2、3分。在大唐洗浴,400元买,1小袋,就是2、3分。

6、被告人赵*的供述证实,今年7月份的一天我给段*打电话,说让他跟着我去涞源玩儿,第二天我们走的时候我给了他1000块钱,让他买点冰毒,上午10点多,他从满城西山花园这边买了3克冰毒,段*说是3克,准备多少也没有秤,然后我们两个就去涞源宾馆住了两晚上,把这3克冰毒吸完了。在涞源县城宾馆住了两个晚上都是我开的。我提出来的,我给了段*1000块钱,让他联系人买的。1000元,350元1克。这是他单独联系的,具体他赚多少我也不清楚,同时都是我出的钱,我买了之后,我们俩一起吸,这本身他就沾着好多便宜呢。我和段*从涞源回来后又到保定,段*联系了一个叫海*的女的,我从她手里花600块钱买了1克,我们三个从保定翠园街海*住的地方吸完了。我出钱段*免费吸,相当于赚了300元钱。过了两天,段*给我打电话,说给我联系了一个妞,让我过去,我就开车过去了,到了保定,我先从秀兰饭店请他和“佳*”(段*给我联系的妞,自述叫佳*,具体情况不清楚)吃完饭,然后我们就去了段*租房住的地方,我给了段*800块钱让他联系了一个人买了2克冰毒,段*说是2克,但没有秤。然后回了段*租房住的地方我们三个开始吸,吸完以后我就领着佳*去保定恒通(一个宾馆)开了一间房,当晚一开始佳*走了,后来凌晨3点多她又回去找我了,我们一起吸完毒以后就一起住了,第二天的晚上7、8点钟我们两个离开了那里我就回满城了,到了满城以后,我在桃园宾馆开了一间房,把剩下的冰毒放在了桃园宾馆我就回家了。这次是我出的钱,段*联系人买的。他说是从大扣儿那儿买的,具体谁我也没看见。在保定恒通是我出钱开的房,冰毒和吸毒的工具都是我提供的。我把冰毒放在桃园宾馆的第二天中午我就去桃园宾馆睡觉了,当天的傍晚,佳*联系我,我就让她来找我了,当晚我们吸完剩下的那些冰以后,就在那里住了一晚上。这次就我和佳*我们两个在那里吸毒来。当天晚上我把佳*从满城送到了保定,到了保定以后,段*和我联系让我去保定小营房那边找他,我就去了,在那边他联系人我出了400块钱买了一小袋也就是1克冰毒,段*拿走了半袋,然后他又给我找了一个妞,我就带着剩下的半袋冰毒和那个妞来了满城桃园宾馆,当晚凌晨3点多我们到的,到了宾馆我们吸了一会儿冰,然后她就说要走,一直到上午这个女的才走,我也就回家了。这次的冰毒是我出钱让段*联系买的。在桃园宾馆住宿开的房是我开的。这次完了以后过了约10来天,大约在8月份的一天,我和朋友吃饭喝多了,我就去桃园宾馆开了一间房睡觉,到了那里我给段*打电话,问他有冰吗,弄过点去醒酒,过了一会儿他就和佳*过来了。我们三人就开始吸毒,那个女的溜大发了,我和段*就走了。这次是我从段*手里买的,我给了他800元钱,他给了我2可冰毒,我们三人吸了。我花钱开的房间。这次完了第二天,段*联系了一个叫“大扣”的,过了一会儿“大扣”过来了,我从“大扣”那儿买了两袋,共给了他800块钱,“大扣”儿还给了我一小瓶提劲的液体状的东西,不知道叫什么,绿色的,“大扣”、段*我们三个吸了一会儿,“大扣”就走了,佳*过来就在我的房间开始吸,到了后来这个女的溜大了,我和段*见情况不好就离开了那里。这次是段*联系的,从“大扣”手中购买的,共2袋,也就2克,而且还有一小瓶提劲的绿色的液体。在桃园宾馆的房间里吸的。这次完了以后的第二天,我在桃源街的尚*酒店开了一间房,我给段*打电话,让她给我联系个妞,他让我给海*联系,我就给海*电话联系,她过了约一个小时就到了,因为海*从涞源过来的,我给他付了400元的出租车费。到了以后我就给她开了一间房,在她房间里我拿出了冰毒她自己开始吸,又过了段时间海*联系的女的过来了,期间段*也来了,我们四个开始在房间里吸,吸了一会儿段*和海*走了,我和这个女的在屋里呆了一会儿,后来海*给她打电话要走,他们就走了。这次的冰毒是前一天晚上在桃园宾馆的时候我从段*联系的一个叫“大扣”的人手里买的,当时花了800块钱买了2克,就在桃园宾馆里买的。这次是在桃源街上的尚*快捷酒店里吸的,也是我开的房。这次以后我断了一阵儿,没再吸过了。

2014年8月28日我身上带的那点冰毒是前几天,我在保定大唐洗浴洗澡,我给段*打电话让他去找我,他找到我后我给了他400块钱,让他给我联系冰毒,他拿钱出去过了会儿回来给了我一小袋,约1克那样,我们当时吸了一点,剩下的就被你们查获了。我觉得他中间挣着差价呢,还有就是每次都是我出钱让他联系买,他然后和我一起吸,他又不花钱蹭吸呗。

2014年8月27日,满城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在尚客优宾馆大厅将赵*抓获,并当场查获吸毒工具一套,冰毒疑似物一袋。经保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称重,每袋冰毒连包装0.5克。赵*称没有异议。

对2014年8月27日满城县公安局在尚客优宾馆查获的赵*持有的冰毒1小袋经保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称未去包装0.5克。赵*没有异议。

7、满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清单证实,从赵*扣押一小袋冰毒疑似物,自述约4、5分。一套吸食冰毒工具,吸管状。

8、满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旅馆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证实,高*、赵*住宿情况。

9、满城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证实,段*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段*本人尿液呈阳性。赵*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赵*本人尿液呈阳性。马*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马*本人尿液呈阳性。高*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高*本人尿液呈阳性。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段喜明辨认,马*就是2014年7、8月份刘*叫来和赵*某一起吸毒的人在场的有段喜明。刘*就是曾经卖给赵*某毒品并与其一起吸毒的人。王*就是多次在满城县保定市卖给其毒品的人。

经赵*辨认,刘*就是曾经卖给其毒品并多次伙同其在满城县、保定市吸毒的人。马*就是刘*叫来满城县与赵*一起吸毒的人。

经高*辨认,段喜*、赵*就是其交代的在保定市*桃园宾馆与其一起吸毒的人。

经马*辨认,段喜*就是在满城县尚客优宾馆吸毒时,给赵*买饭的胖子。赵*就是2014年7月份在满城县尚客优宾馆,马*和刘*与其一起吸毒的人。

经赵*辨认,高*就是多次容留与其一起吸毒的佳*。

经段喜明辨认,高*就是和其一起吸毒的佳*。

经王*辨认,赵*和段*就是其卖给冰毒的人。高*就是2014年8月份在满城县桃园宾馆卖给段*、赵*冰毒时碰见的和段*、赵*一起吸毒的女子。

11、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6、7点钟的时候,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我在保定给刘*打电话问她在什么地方。她说她在满城,我说去找她。她就告诉我她在满城的一家快捷酒店还跟我说这儿有地方住。我就从市区打车到了她跟我说的满城县的这家快捷酒店门口。下了车我就给她打电话,她到门口接的我。我跟她上了酒店的最顶层,具体哪间房我记不清了。她领着我进了房间,我看见房间里还有个男的,他在床上躺着。床头柜上有个用于溜冰的玻璃小壶。那个男的看见我进来之后就从裤兜里拿出来一个小塑料袋,里边装着绿色的冰毒。他跟我说:“你没见过这东西吧。”我说:“没见过。”他就把冰毒放到玻璃壶的壶头上说:“你尝尝吧。”我就过去吸了两口然后就在旁边呆着,刘*和那个男的把剩下的吸完了。过了一会儿我说饿了想出去吃饭。这个男的说:“我找人给你买回来吃。”然后他打电话找人买了点饭,我们吃完饭后,我就跟刘*回了保定。我们去了姚*家,在他家住了一夜,那天晚上我们三个在他家一起溜冰来着。就着买饭的那个人进来了,买饭那个人叫胖子。我在时没看见他吸,后来我们走后他吸没吸不清楚。我和刘*是老乡,我到保定以后和她一起租房住,她也知道我溜冰。就那天我们一起在满城县溜过一次,回了保定一起溜了一次。我们在满城县溜冰时用玻璃的圆形的,上边还有个壶头,壶头下边粗点,上边细,这就是专门溜冰用的壶,干不了别的。绿色的结晶体,大约有0.2克左右。

那天我和刘*从满城回保定之后给姚*打了个电话说去他家住。到了他家之后要永军问我们两个最近“玩过没有。”我们说“没玩过。”他又问我们“有没有东西”,我们说“没有。”他就说他有,他就他家床头柜里边拿出了一袋冰毒,然后从他床边上的地上拿起来冰壶。我们三个就一起溜冰来着。姚*拿出的冰毒是白色的结晶体。这次也就一分左右,就是0.1克左右。跟我在满城县溜冰时用的一样,都是玻璃做的,专门溜冰的小壶。现在冰壶应该还在他家。我们早就认识,他有次还让刘*帮他买冰毒来着,刘*说他买不到。

大约在2个星期前,我和刘*在保定那约广场一个高层的日租房里住。刘*的对象和他的朋友找我们两个来玩。因为我们住的那儿没有冰壶没玩成,他们走的时候,刘*对象的朋友给我们留了两袋冰。是白色的结晶体,两袋一共大约有0.6克左右。第二天我和刘*到了姚*吸了不到一袋,把剩下的都放在他家了。

12、证人高*的证言证实,我跟他们说的我叫佳*,他们都管我叫佳*。在一个多月之前,我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满城县人段*,过了2、3天,段*让我跟他去吃饭,在保定秀兰饭店吃饭他介绍我认识了满城县人赵*,我们吃完饭以后打车走的路上,段*联系的别人买的,钱是赵*出的。然后就到了段*在保定租房住的地方,到了以后他们两个开始吸毒,也就是所谓的溜冰,半透明的冰渣状。然后我也跟着吸,我们三个溜完以后,赵*就带着我去保定恒通宾馆睡觉了。赵*带着我到了恒通宾馆以后,他又拿出自带的冰和溜冰的工具开始吸,应该是段*他们俩买的留剩下的。

一般都是段*联系人买冰毒,然后赵*出钱。

13、证人刘*的证言证实,今年的7月份的一天,胖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保定呢,让我到天籁村那边的一个足疗店去找他,我过去了以后,他问我有没有冰毒,我说没有,他问我能不能买到,我是当天给我们县的杨*打电话让他帮我介绍个人买点冰毒,他就给我说了一个电话号码,让我自己联系买。我试着给(这个人叫刘*具体姓名不详,好像是唐县人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他说有,让我们到天籁村那边的十字路口一角等着,我联系好以后,告诉他俩说有,600块钱1克,然后胖子他外甥姓赵*的那个人给了我600块钱,我拿着钱和这个人碰面后,从他手里买了1克冰毒,给了他600块钱,然后就拿着冰毒回去找胖子他俩了,然后我们三个到了我住的东廉良那边的宜美佳旅馆,我们三个在旅馆里开始吸刚买来的这袋冰毒,我吸了一会儿就走了。我和胖子早就认识,因为帮他联系了之后,我也能沾点光吸点,所以就帮他联系了。钱是胖子的外甥姓赵*的那个人给我的,给了我600块钱,我拿着这600块钱从那个人手里买了1克冰毒。

2014年8月份的一天,胖子的外甥赵*(这时我知道他叫赵*了)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介绍一个女的去来满城,我就从涞源打车到了满城,到了满城桃源街那边的一个快捷酒店里,赵*在房间里等着我呢,他自己正在那里吸毒呢,我也和他一起吸了一会儿,同时我给马*(女,23、4岁,涞源人)打的电话,让她来满城找我们,她来了以后,我们几个在一起吸了一会儿冰毒,赵*看不上马*,然后我和马*就走了,在那儿的时候我也看见胖子了,但是没说话就走了。这次是赵*提供的,冰毒怎么来的我不清楚。在桃源街上的一个快捷酒店里,名字记不清了,在一个小学的对面。当天我和马*从满城回保定后,到了马*住的地方,看见了我们县的幺永军,他和马*住隔壁,租的房子,我们就进了高*的屋子,在他的屋子里,我们三个一起吸了一回冰毒,然后我就和马*回她的屋里睡觉了。这次是在保定天籁村附近,高*租的房里。

14、旅馆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单证实,刘*的住宿情况。

15、满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28日,高*因多次与赵*、段*吸毒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马*多次与刘*、赵*吸毒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

16、河北省*民法院保刑初字第1030号刑事判决书(P140-159)证实,2004年4月3日,被告人王*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17、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2006年01月25日,王*减刑刑满释放。

18、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9)青羊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19、成都市青羊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2010年10月20日,王*刑满释放。

20、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1)咸渭刑初字第0034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9月1日,被告人王*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1、陕西省庄*监狱狱政科释放证明书证实,2013年6月6日,王*减刑刑满释放。

22、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8)新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1月22日,被告人段*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3、河北省太行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段*减刑刑满释放。

24、满城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证实,被告人王*尿液呈阳性。被告人王*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张*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张*本人尿液呈阳性。王*被认定吸毒成瘾。

25、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2003年因抢劫罪被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9年5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草市街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09年5月因容留他人吸毒案被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1年4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咸阳*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2014年8月22日在满城县桃源街尚客优快捷酒店吸食毒品,经尿液检测甲基苯丙胺(冰毒)呈阳性。

26、满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2014年08月22日,满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王*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08月22日至2016年08月22日)戒毒所名称为河北省保定强制隔离戒毒所。

27、满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证实,王*已于2014年8月22日入所,执行期限为二年。

28、满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张*的行为构成吸毒,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9、满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30、满城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8月21日21时,经特情举报,满城县桃源街尚客优快捷酒店403房间有人吸毒,满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韩*、李*、武*对该房间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房间有一男一女两名客人,男子叫王*,女子叫张*,从二人随身物品中检查出冰壶3袋,疑似毒品物质4袋,注射器3个,吸壶2个,吸管13个,铝箔纸1卷,打火机13个,电子秤1个,塑料袋70个,匕首1把,布袋5个,经询问,二人不承认这些物品归他们所有,民警将王*,张*口头传唤到满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进行调查。

31、证人张*的陈述证实,今天我跟着我对象,我们两个人在满*客优旅馆住进一个客房,我和我对象正在吃东西时警察就来了,然后把我们带回了派出所,经尿液检测呈阳性。昨天晚上后半夜我去尚客优客房吸毒来。我把毒品放到锡箔纸上,用火一烤,然后用吸管吸。我的毒品是我上班时候一个朋友给的,我没有他的联系方式,也不知道叫什么。

32、满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持有人张*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蓝色oppo1281pt,一张建行卡,三袋冰壶,四袋疑似毒品物质,三个注射器,二个吸壶,十三个吸管,一卷铝箔纸,十三个打火机。持有人王*一个电子秤,七十个塑料袋,一把匕首,一个折叠刀,五个布袋,一部白色华为c8812直板手机,一部白色华为G610-711直板手机,一串星月菩提,一张农行卡,人民币五佰二十六元。上述物品已由满城县公安局扣押。

33、满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随案移送清单证实,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满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其回执证实,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王*因吸毒被满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

上述事实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明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毒品,原审被告人王*非法贩卖毒品给他人,原审被告人赵*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上诉人段*明、原审被告人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赵*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段*明五次居间介绍、代购毒品,属情节严重。上诉人段*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原审被告人王*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关于对上诉人段*明上诉所提原审法院认定其所贩卖的毒品数量与事实不符,原判对其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依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根据上诉人段*明的具体犯罪事实,并考虑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的情节,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别名胖子)。2009年1月22号因犯抢劫罪被保定*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满城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王*(别名大扣儿),男,1978年5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清苑县,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清苑县何桥乡范郭桥村农民。2004年4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保定*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2日因吸毒被满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9月1日从河北省保定强制戒毒所解回,同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满城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赵*,男,1987年3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满城县大册营镇大册村农民。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满城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孟庆池审判员王雁翔
  • 代理审判员郭宏伟
  • 书记员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