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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张*于2013年12月23日,在本市西城区西西友谊宾馆容留李*吸食冰毒。

二、被告人张*于2014年3月5日,在本市西城区西单大悦城酒店1719房间容*吸食冰毒,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已被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大悦城酒店公寓临时住房登记表、西西友谊酒店临时住宿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人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单大街派出所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治安,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冰壶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1976年9月8日。因吸毒于2014年1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4年3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越
  • 书记员高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