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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

一、贩卖毒品

(一)、2013年秋天的一天,王*甲找到被告人鲁*家中,鲁*拿出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共同吸食后,王*甲为了以后再次吸食,又花100元从鲁*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0.1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秋天的一天,其提供冰毒和冰壶,与王*甲在其家吸食毒品。后王*甲又花一百元钱向其购买了0.1克冰毒。冰毒是其花几百元钱从保定小四手中买的,自己吸食了点儿,又卖了点儿,卖冰毒的钱都花了。

2、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秋天的一天,其和鲁*在鲁*家吸食了冰毒,冰毒和冰壶都是鲁*提供的。其临走时花一百元钱向鲁*购买了0.1克左右的冰毒,后将冰毒吸食。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甲指认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鲁*家为其向鲁*购买毒品的地点。

4、现场平面示意图:案发现场位于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鲁*家。

(二)、2014年5月份的一天,张*、李*和张*乙到被告人鲁*家,花400元从鲁*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0.3克,后将甲基苯丙胺吸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的证言:2014年5月份的一天,李*和张*乙找到其说去石庄买点儿冰毒,其听说鲁*卖冰毒。其和李*进了鲁*家问鲁*有没有,鲁*说有,就给了他四百元钱,鲁*给了其一小塑料袋白色晶体,里面有0.3克左右冰毒,后其和李*、张*乙将冰毒吸食。鲁*是石庄村人,五十来岁,个不高,短发,他家有三间旧房,院子东面是小房,西面是车棚。

2、证人李*的证言:2014年5月份的一天,其和张*乙找到张*甲说买点儿冰毒,三人就去了石庄村鲁*家。其和张*甲进了鲁*家问鲁*有没有,鲁*说有,就给了他四百元钱,鲁*给了二人一小塑料袋冰毒,后其三人将冰毒吸食。

3、证人张*的证言:2014年5月份的一天,其和李*想吸冰毒,听说鲁*卖冰毒,就找到张*去了石庄村鲁*家。李*和张*进去一会儿就出来了,后其三人将冰毒吸食。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和李*指认鲁*是向其三人出售冰毒的人;证人张*、张*、李*均指认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鲁*家为三人向鲁*购买毒品的地点。

5、现场平面示意图:案发现场位于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鲁*家。

6、安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和张*乙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11日、2014年8月18日分别被安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7、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2014年11月7日,张*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二、容留他人吸毒

(一)、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鲁*在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其家中自制吸毒工具,并提供甲基苯丙胺,容留王*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鲁*对上述事实供认。

2、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的一天,其到鲁*家中,鲁*拿出甲基苯丙胺,自制冰壶,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乙指认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鲁*家为其与鲁*吸食毒品的地点。

4、现场平面示意图:案发现场位于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鲁*家。

5、安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乙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21日被安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二)、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鲁*在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其家中自制吸毒工具,并提供甲基苯丙胺,容留王*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鲁*对上述事实供认。

2、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其到老河头镇石庄村鲁*家,鲁*拿出冰毒,自制冰壶,与其共同吸食冰毒。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甲指认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鲁*家是其与鲁*吸食冰毒的地点。

4、现场平面示意图:案发现场位于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鲁*家。

(三)、2013年,被告人鲁*在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其家中自制吸毒工具,并提供甲基苯丙胺,容留王*吸食甲基苯丙胺两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鲁*对上述事实供认。

2、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鲁*提供冰毒和冰壶,容留其在老河头镇石庄村鲁*家吸食冰毒两次。

3、现场平面示意图:案发现场位于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鲁*家。

4、安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21日被安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3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鲁*在保定市红阳大街路东一居民小区,在明知臧某录(另案处理)持有的一辆嘉陵48CC助力车系赃车的情况下,仍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3451元。案发后,该车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鲁*对上述事实供认。

2、被害人辛*的陈述:其来报案。2013年6月30日11时,其停放在定兴县恒源御景小区2号楼1单元楼梯口的摩托车被盗了。该车是其2013年5月30日在定兴县*限公司花3500元钱购买的,车架号:LAACTEAA7D5005158,发动机号:1P39QMA-A130400104。

3、证人郭*的证言:2013年夏天的一天中午,其在定兴县城的一个小区单元楼里偷了一辆八、九成新的银灰色踏板摩托车。后以700元卖给了臧*录,臧*录知道摩托车是偷来的。

4、证人臧某录的证言:其来投案。2013年夏天的一天,其在保定市红阳小区附近,以700元价格从郭*手中买了一辆被盗银灰色自动油门踏板摩托车,后以1400元卖给了石庄村的鲁*。鲁*知道该车是偷来的。

5、现场平面示意图:案发地点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红阳大街路东一居民小区。

6、安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014年9月18日在鲁*家扣押灰色嘉陵48CC助力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辛*。附被告人鲁*指认被扣押摩托车照片。

7、定兴远通*限公司2013年5月30日收据:嘉陵48CC助力车价格为3500元,车架号:LAACTEAA7D5005158,发动机号:1P39QMA-A130400104。

8、安新县*证中心安价认字(2014)第09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嘉陵48CC助力车一辆,鉴定价格3451元。

9、安新县公安局老河头派出所办案说明:该所于2014年9月18日晚将犯罪嫌疑人鲁*抓获,并在鲁*家扣押一辆灰色嘉陵踏板摩托车。鲁*交代该车系2013年夏天从臧*录处购买的被盗摩托车。郭*被移交徐水县公安局处理。

10、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冀安检公诉报(移)诉(2014)16号移送案件意见书:2014年12月25日,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臧*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移送南市区人民检察院。

又查,被告人鲁*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鲁*的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9月18日被安新县公安局抓获后,除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外,还如实供述了其容留王*、王*、王*吸毒和购买臧某录盗窃助力车的事实。

2、安新县公安局老河头派出所办案说明:犯罪嫌疑人鲁*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网上追逃,2014年9月18日晚被抓获,经讯问,鲁*对贩卖冰毒、购买臧某录盗窃助力车、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人当庭还出示了下列综合证据:

1、安新县公安局安*(老)现检字(2014)010号现场检测报告书:2014年9月19日对鲁*检测样本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胶体金法)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2、安新县公安局老河头派出所勘验、检查笔录:2014年9月18日对鲁*某家中进行检查勘验,发现有吸毒用过的锡纸、冰壶、吸管共15件,并予以扣押。附照片。

3、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鲁*的身份情况。

另查,公诉机关指控:(一)、2012年年底的一天,王*乙找到被告人鲁*家中购买冰毒0.2克,价值200元。毒资在鲁*欠王*乙的欠账中扣除,后该冰毒被王*乙吸食。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卖给过王*乙两次冰毒。2012年年底的一天,王*乙问其有没有冰毒,其说有,王*乙到其家后,其给了他0.2克左右、价值二百元的冰毒和一个冰壶。因其欠王*乙钱,就没和他要钱,想以后再算账。

2、证人王*的证言:2012年年底的一天,其问鲁*有没有冰毒,鲁*说有。其到鲁*家后,鲁*给了其0.2克左右冰毒和一个冰壶。因鲁*欠其钱,也没向其要钱,折了200元钱的账。鲁*没有明说用冰毒折账,也没有还其钱。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乙指认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鲁*家为购买毒品的地点。

4、现场平面示意图:案发现场位于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鲁*家。

(二)、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王*乙找到被告人鲁*家中购买冰毒0.2克,价值200元毒资在鲁*欠王*乙的欠账中扣除,后该冰毒被王*乙吸食。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王*说想吸点(冰毒),问其有没有,其说有。王*到其家后,其给了王*0.2克左右、价值二百元的冰毒和一个冰壶嘴。其欠王*500元钱,当时没说什么,想以后算账的时候再说。冰毒是从保定小四那买的,其吸了一些,给过王*两次共价值四五百元钱的冰毒。

2、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其欲向鲁*买冰毒,他让其去他家。其到鲁*家后,鲁*给了其0.2克左右、价值200块钱的冰毒和一根吸管。之前鲁*欠其一千元钱,其从鲁*那儿买过两次冰毒,都是折的账,鲁*现在还欠其500多元钱。其没跟鲁*说用冰毒折账,但也没还其钱。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乙指认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鲁*家为其向鲁*购买毒品的地点。

4、现场平面示意图:案发现场位于安新县老河头镇石庄村鲁*家。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鲁*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鲁*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其容留他人吸毒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案,根据证人张*、李*、张*的证言及上述证人对被告人鲁*及购买毒品地点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可证实公诉机关指控鲁*贩卖冰毒给张*、李*、张*等人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等,可证实被告人鲁*贩卖冰毒给王*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鲁*及辩护人关于上述两起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两次贩卖毒品给王*乙,经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鲁*两次交付毒品给王*乙为有偿转让,上述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鲁*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作案工作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被告人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没收作案工具锡纸、冰壶、吸管等十五件。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鲁*上诉提出,其购买臧某录的助力车不知道是赃物,原判量刑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鲁*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鲁*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人臧*录证言、上诉人鲁*的供述证实其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诉称购买臧*录的助力车不知道是赃物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鲁*所判处的刑罚适当,其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判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安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孟庆池
  • 代理审判员齐金谦
  • 代理审判员戎瑞良
  • 书记员张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