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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周*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郭*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容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郭*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李*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五百元;追缴被告人郭*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追缴被告人周*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李*、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周*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郭*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5)容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2014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 辩护人刘*,河北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农民。2008年5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容城*助中心律师。
  • 原审被告人周*,农民。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田银娇
  • 审判员王雁翔
  • 代理审判员郭宏伟
  • 书记员李志强